一、征收依据:《国务院对进—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人民政府令第162号)以及《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2)119号)
二、征收项目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三元专项资金。
其中,对建设单位按以下标准收取:房屋建筑框架结构每立方米0.8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0.70元,市政道路每立方米0.5元;混凝土路面公路工程每立方米0.40元。其它工程每万元20.00元。但建设单位愿选择按使用的散装水泥吨位计征的,也可按吨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