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需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原件2份);
2、广告设计立面效果图(原件3套);
3、载体单位和广告业主协议(原件1份);
4、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1份);
6、载体产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塔式广告、楼(屋)顶广告、外墙墙体广告须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原建筑设计单位的认证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房产广告须有建设工程报建资料(复印件1份);
9、相关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意见(原件1件)。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加盖申请单位鲜章。
四、办理程序:
1、事前指导服务、受理阶段:
(1)申请人到德阳市政务中心建设窗口领取《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或登陆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 .dyzw . gov .cn查询申办所需材料;
(2)申请人准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全套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提出事前指导服务申请;
(3)窗口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或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资料预审,技术资料预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出资料预审和现场勘验书面意见。
(4)对预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勘验合格的申请事项,窗口受理;对预审资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勘验不合格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并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其他理由不予受理的,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办理、审批、发证(发件)阶段:
(1)窗口受理预审合格、现场勘验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后,现场即办,发件。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窗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本级承诺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七、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中共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纪委:(0838)2553885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0838)2514030
邮件地址:dyzw@dy-public.sc.cninfo.net |